自我分析和纠正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作为一种体裁,它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署名三部分组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小学德育现状及对策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中小学德育现状及对策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党对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什么,督查工作的方向就是什么;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什么,督查工作的内容就是什么。贯彻落实《意见》,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推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推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意见》深入把握当前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针对当前民族工作特别是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体制机制不健全、载体方式不适应、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工作措施不够精准、政策把握出现偏差等,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任务已经明确,措施已经出台,剩下的就是从严从实督促指导。
贯彻落实《意见》,要将监督检查工作明确指向到文件要求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强化“三个离不开”“四个自信”“五个认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增强各族群众文化认同;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体制机制、改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的载体方式;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增进民生福祉等具体工作。通过认真细致的督查,深入总结创建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发现困难和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建议,持之以恒抓督查、坚决彻底抓落实,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意见》牢牢把握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基本原则,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
贯彻落实《意见》,要把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创建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范、综合运用调研、暗访、群众座谈、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准确把握创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测评验收办法,推动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格局。
第二篇: 中小学德育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加工业将成为21世纪中国农村经济起飞的发展极。农产品加工业横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领域,具有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的特点,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初中期应优先发展的产业。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实践表明,农产品加工业具有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是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引擎”,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的重要途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我国有充足的农产品原料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良好基础。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财力支撑,在此背景下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目标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与特征
本文利用《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统计数据分析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该年鉴提供农产品加工业12个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以下分析所用数据仅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发展,但在工业中地位略有下降 从企业数量看,农产品加工企业由2000年60753个增至2014年129367个,增长112.94%,年均增长5.55%。同期工业企业数量由162885个增至377888个,增长132.00%,年均增长6.20%,增速略快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数量占工业企业比重持续下降,但下降速度较慢。从从业人员数量看,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数由2000年1623.36万人增至2014年2924.67万人,增长80.16%,年均增长4.29%,而同期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增长71.87%,年均增长3.94%。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占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经历先升后降的过程,由2000年27.96%升至2005年32.38%,随后持续下降,2014年降至29.31%。从工业销售产值看,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产值由2000年22423.31亿元增至2014年253253.70亿元,同期工业企业销售产值由83678.17亿元增至1092197.99亿元,前者占后者比重呈下降趋势。总体而言,农产品加工企业数量增速略低于工业企业,但从业人员数量增速略高于工业企业,一定程度上说明近十余年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边际就业吸纳能力稍高于总体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我国开发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渠道。
(二)农产品加工业在轻工业中比重及与农业产值的比值不断上升 就总产值而言,农产品加工业在工业中比重呈下降趋势。由于农产品供给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引起居民对农产品加工品需求的扩大和多样化、农产品卖难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杨刚强,2012),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缓慢下降。据统计,农产品加工业产值比重从2000年26.96%降至2011年21.90%,下降约5个百分点。但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占轻工业总产值比重却持续小幅上升并趋于稳定,其变化趋势与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相反。2011年,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占轻工业总产值比重达77.78%。2000年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值逐渐提高,从2000年0.931升至2005年1.461,2009年突破21,达2.081,2011年提高至2.271。总体上看,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仍呈上升趋势。
(三)农产品加工出口呈增长态势,但出口所占比重大幅下降 从年度数据看,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交货值持续增加,从2000年5035.76亿元增至2014年23649.14亿元,不考虑价格因素,14年间增长369.62%。同期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从14575.03亿元增至118414.25亿元,增长712.45%。可见,农产品加工出口增长态势弱于工业产品出口。考查出口交货值占销售产值比重发现,工业产品出口比重由2000年17.42%增至2004年20.47%,随后持续下降,2014年为10.84%,2004—2014年共下降9.62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出口交货值占销售产值比重自2000年起呈逐年下降态势,从2000年22.46%持续降至2014年9.34%,共下降13.12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出口交货值占工业出口交货值比重大体呈下降态势,2000年为34.55%,2014年降至19.97%。说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出口拉动作用逐渐减弱。
(四)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结构、产值结构和出口结构的行业差异明显从农产品加工业内部看,企业构成和就业结构存在明显差异。2014年,农产品加工业企业数量最多的四个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19.20%)、纺织业(16.0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4.02%)、纺织服装和服饰业(12.23%),这四个行业企业数量共占农产品加工业企业总数的61.55%。企业数量最多的四个行业也是从业人员数量最多的行业,从业人员数排前四位的行业分别为纺织业(16.76%)、纺织服装和服饰业(15.80%)、农副食品加工业(15.03%)、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1.69%)。综合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看,2014年,占销售产值3.60%的烟草制品业,就业份额仅占0.74%,而占销售产值5.47%的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就业份额却高达10.39%,说明农产品加工业中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较大差异。从出口结构看,2014年,纺织服装和服饰业出口交货值最高,占农产品加工业出口交货值的20.70%,其次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占比为16.32%。此外,出口交货值占比超过10%的行业还有纺织业(16.2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4.41%)和农副食品加工业(12.35%)。这5个行业均是典型出口导向型农产品加工行业。总体上看,纺织服装和食品行业仍是我国农产品加工出口的主导力量。
(五)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逐步扩大,但仍小于工业企业平均规模 从经营规模看,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逐渐扩大,但仍小于工业企业平均规模。2000—2014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从业人员数量经历先降后升的过程,平均每个企业从业人员数从2000年267.21人减少为2009年178.47人,2014年恢复至226.08人,14年间出现多次反复。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销售产值大体保持增加趋势,从2000年3690.90万元增至2010年9385.03万元。由于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2011年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销售产值大幅提高,达15964.95万元,2014年为19576.38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从业人员数量、平均销售产值均呈扩大趋势。与工业企业相比,2014年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从业人员数量仅相当于工业企业的85.63%,平均销售产值仅为工业企业的67.73%。
(六)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行业间经济效益不均衡 通过考查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比重粗略比较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工业企业经营状况,发现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状况优于工业企业。2000—2014年,按企业数量计算,工业企业亏损率不断下降,由23.36%降至11.50%,其中2011年达最低值9.35%,共下降11.86个百分点。同期,农产品加工企业亏损率不断下降,且下降幅度大于工业企业,从2000年23.34%降至2014年9.17%,共下降14.17个百分点。2000年以来,农产品加工亏损企业占工业亏损企业比重持续下降,从2000年37.28%降至2005年34.68%,2010年降至32.26%,2011年跌破30%,2014年为27.30%。此外,通过总资产贡献率、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比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农产品加工业各行业企业经济效益,发现农产品加工业总体经济效益已达到甚至超过工业平均水平,但农产品加工业各行业经济效益不均衡。
(七)农产品加工业仍具空间集聚态势,但行业和空间分布差异明显 农产品加工业具有显著地理集聚特征(邓宗兵等,2014),且地理集聚对农产品加工业成长有显著影响(秦建军等,2010)。以销售产值为计算依据,2014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CR5值为50.06%,12个行业中有8个行业CR5值超过50%。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集聚程度最高,CR5值均在60%以上,分别为68.63%、66.74%和66.84%;其次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R5值在50%—60%。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产业集中度较低,均在40%—50%。以从业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各行业产业集中度结果与以销售产值为依据的计算结果大体相同。从地理空间分布看,农产品加工业区域分布不均衡,各行业地理集聚主要在东部地区。从省份上看,2014年,东部地区的山东、江苏、广东、浙江省是主要集聚地,四省共占农产品加工业销售产值42.60%;农产品加工业从业人员数最多的五省为广东、山东、江苏、浙江和福建省,均在东部地区,出口交货值最多的也是上述五省。
(八)加工机械品种初步满足行业基本需求,工艺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农产品加工装备一直是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瓶颈”。随市场经济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壮大推动了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我国农产品加工装备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领域已初步形成较齐全的国产化加工机械品种,部分装备实现从进口到出口的根本转变(丛福滋,2010)。如主食加工国产化设备以中小型为主,设备门类齐全且基本实现国产化,品种基本满足加工业需求;国产化肉类加工机械品种占常规肉类加工设备90%以上(彭宝良等,2013)。可以说,农产品加工国产装备的品种和数量基本可满足行业需求。从农产品加工工艺技术看,农产品加工已广泛应用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等先进技术,且国产技术适用性和可靠性大幅提高,技术应用由单项技术向集成技术、初加工向精深加工方向转变。
(九)外资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要突破点,从加工环节向上下游产业扩张 当前,外资进入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步伐加快、压力加大(刘明国等,2015)。我国食品加工业是有14亿人口的巨大市场,粮油、饮料、乳品、肉类等加工行业倍受外资青睐。外资以农业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选择我国商品率高、附加值高、国内市场潜力大、产区相对集中的农产品加工环节为投资重点(蔡琳等,2010),向上下游扩张,最终控制整个产业链(丁玉等,2014)。某些农产品加工行业已出现外资占有多数控制权现象,如外资参股或独资的大豆加工企业占领国内市场份额最高时达85%,参股或独资的乳制品企业占领1/3以上市场(吕勇斌,2009;李蒙,2011)。纵观近年来外资进入我国农业进程,发现外资以我国资金实力薄弱的农产品加工业为突破口,通过控制加工环节向上下游环节渗透,已表现出较强的产业整合和战略布局特征,产能过剩的加工行业日益成为外资进入热点,在我国油脂、乳品、肉类加工行业体现最为明显。
二、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在近十余年虽取得长足发展,但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源综合利用率偏低,产品加工不足和过度加工并存 我国农产品加工仍以初加工为主,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不足现象普遍。发达国家农产品综合利用率高达90%,我国仅40%左右,造成资源严重浪费(鲁德银,2005)。据报道,2013年我国粮油、果蔬、畜禽、水产品加工副产物约5.8亿吨,其中60%作为废物丢掉或简单堆放;粮食加工副产物中,稻壳利用率不足5%,米糠不足10%,碎米为16%;其他类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情况,油料在20%以上,果蔬不足5%,畜类为29.9%,禽类为59.4%,水产类在50%以上。在多数农产品或其副产物加工开发不足的同时,少数农产品又存在过度加工问题,突出表现为粮食过度加工。粮食碾磨加工中,大米出品率应在70%—75%,小麦面粉应达80%以上,但由于片面追求“精、细、白”的产品外观,我国大米、小麦面粉平均出品率仅为65%。由于粮食过度加工,每年损失150亿斤以上,不仅造成营养损失,更造成粮食资源浪费。
(二)装备研发投入不足,工艺与装备匹配度不高 加工装备研发投入不足,科技储备弱,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工艺和装备脱节等问题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加工装备业发展的重要症结。由于研发能力和投入不足,加工装备创新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缺乏创新平台和创新主体,导致加工装备行业产品低水平重复现象较严重,低水平、低档次产品泛滥。许多小型加工装备制造企业仍停留在仿制外国产品阶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此外,农产品加工工艺技术开发也存在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产品深加工投入基本以加工工艺为主、装备为辅,过度偏向工艺开发,使得部分新工艺超前于新装备研发,工艺和装备脱节。一些加工工艺技术缺少相应装备与之配套或配套装备成本过高。
(三)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人才流失严重 专业技能人才匮乏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瓶颈”之一。农产品加工企业不仅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还需专业财会和营销人员等。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小型规模企业为主,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很难为所需专业人才提供有竞争力的工资待遇和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有限,面临高素质人才“引不来,留不住”问题。缺乏技术、管理、营销等人才,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持续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人才流失严重问题,优秀人才流失问题普遍存在于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
(四)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加工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正从快速增长阶段向质量提升阶段转变,但由于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低,农产品加工行业缺少相应的行业标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加大农产品加工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环节均可能产生污染,其中,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原料产品时因缺少必要的检测工序或检测设备,不能在加工环节前发现农产品质量问题,以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后,各环节相互推诿。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农产品加工质量监管体系,无法全面监控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以乳品加工企业为例,“三聚氰胺”事件后,伊利、蒙牛等少数大型乳品企业对加工、运输环节实行全程质量监控,但多数小型乳品企业很难做到。
(五)空间集聚出现分散化趋势,上下游主体尚未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 相关研究表明,2008年至今,农产品加工业地理集中程度相对较低,空间布局趋于分散化,呈自东向西转移趋势,导致各地区专业化水平显著下降(马子红等,2015)。农产品加工业东强西弱的产业布局格局发生明显改变,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冯伟等,2016)。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地理集中程度明显偏低。2008—2012年,除饮料制造业和烟草制品业外,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其他10个行业均呈空间分散趋势,其中,橡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及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分散幅度尤为明显。目前各地已创建出一批农产品加工产业集聚园区,但因产业链条短,受原材料、加工技术等因素制约,集聚园区内加工企业仍以单一性生产行为为主导,对原材料供应商和市场销售商依赖性较高,尚未与农民、合作社、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易诱发区域内加工企业因争夺原材料或市场引发无序甚至恶性竞争。
(六)加工农产品整体竞争力不强,出口拉动作用减弱 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产品国际竞争力依旧不强。1996—2011年,我国加工农产品贸易额占总贸易额比重不断下降,同时加工农产品贸易逆差日趋加深(刘馨阳等,2014)。随着我国加入WTO,加工农产品的竞争空间范围不断扩大,已从产品质量、价格的竞争延伸至品牌、包装、服务、信誉等营销能力的竞争。品牌营销能力弱正是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短板”,尤其国际驰名品牌塑造仅有寥寥数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此外,我国加工农产品出口交货值占销售产值比重由2000年22.46%降至2013年9.87%,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主要满足内需,另一方面表明加工农产品的出口拉动作用减弱。
(七)外资涌入农产品加工领域,冲击我国农业产业安全 外资通过对国内部分加工企业的兼并收购和资金注入,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难题,同时引入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逐渐淘汰小规模加工作坊,带动众多中小型加工企业转变生产方式,推动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外资进入最大的威胁在于冲击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目前,外资对我国农业某些产业的并购已构成安全威胁,较为典型的是大豆产业。外资进入我国大豆产业后,重点投资并控制居于产业链中端的加工环节,以此为中心,向大豆产业链两端控制性扩张,在上游控制进口大豆采购权,确保大豆加工原料渠道稳定,挤压我国国产大豆发展空间;在下游控制食用油市场销售,获取大豆油市场定价权。因此,外资进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引发的最大负面效应,在于外资以加工环节为关键节点渗透和控制整个行业产业链。
三、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建设,更是促进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
(一)积极实施差别化政策 现有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政策在区域、加工行业、农产品品种、企业销售市场等方面仍未体现明显的差别性,不利于引导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向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虽明确了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但差别化政策尚未跟进出台。对此,应从地区差异出发,结合农产品加工业向中部地区集聚趋势,鼓励东部地区资本向中部流动,解决中部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加快中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发展,为中部地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提供条件。根据农产品加工行业甚至农产品品种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加工扶持政策,如制定主食加工业扶持政策、小麦加工扶持政策等。对国内农产品原料丰富、加工利用比重较低的农产品加工给予特殊支持。对以出口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出口便利,简化程序,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二)建立和优化财政投入机制 优化财政投入机制,增加财政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有效投入,明确提出财政支农资金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投资比例,其中食品加工业应是农产品加工业财政扶持的主要方向。整合现有涉农项目资金,适当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根据中央部署,重点培育农产品加工业主导产业,整合国家及各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向主导产业倾斜。财政扶持资金应覆盖更多中小微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竞争型财政扶持项目申报门槛。一些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政策目标的项目应考虑以中小微农产品加工企业为承担主体,在贫困地区专门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设置广覆盖普惠型财政项目。
(三)引导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更新装备和工艺 着力加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技术的引进、研发、创新和示范推广,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的其他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更新加工技术,政府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对企业采用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加工装备给予财政补贴或信贷支持。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条件限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更新加工机械装备。
(四)加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 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应明确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突出农产品加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适当拓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国有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享受初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省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税收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覆盖全部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大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政府应继续着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创新金融支持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产品加工行业特点提供手续简化、贷款周期灵活、授信额度依农产品加工淡旺季调整的贷款品种和服务,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和推动土地使用权、存货、应收账款、仓单、仓储流通设施等多种物品抵押质押,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缺少贷款担保抵押物难题。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并提供便利。探索政府出资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快推进实施农产品加工企业再担保机制,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短缺压力。
(六)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协会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在政府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政府应鼓励建立各类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缓解区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间无序竞争。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社团法、行业协会法的制定,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除享受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外,建议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协会给予专门财政、金融等经济援助和其他优惠政策。支持12个行业各自按产业链不同环节分别建立全国性的原材料供给协会、科技推广协会、产品销售协会、出口营销协会等,鼓励同一行业内成立行业联盟并给予财政支持。
(七)努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探索地方建设用地指标按一定比例采取定向划归方式提供给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将废弃和闲置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给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简化审批手续。探索和试点小微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厂房临时用地保障机制。将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计划,对加盟大学生和专业人才由财政出资提供薪酬补助,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留住人才创造条件。在外资控制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行业,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本土战略性名牌企业,增强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抗衡外资企业的能力。建立及时、准确、有效的加工农产品网络信息平台,加大加工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力度。
第三篇: 中小学德育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处理策略
如今,城市居民數量逐渐上升,人们制造的城市垃圾数量也越来越多,给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带来了更多的复杂性。尽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已经从垃圾源头做起,并依据垃圾的分类进行专门处理或者是集中处理,但目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为进一步处理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已经高度重视并关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进展,以便于在健康的城市环境中享受更健康的生活方式。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理论分析
1.1创新扩散理论创新扩散的影响因素分为四个方面:创新本身、传播渠道、时间及社会系统。其中创新本身包括相对优势、兼容性、易用性、可试验性与可观察性。相对优势即新事物是否比旧事物更具有优势;兼容性即新事物是否符合人们的需求、价值观和经验;易用性即新事物是否比旧事物更使人们觉得便利;可试验性是指人们是否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对新事物进行试验;可观察性是指人们对于新事物所产生结果的可见程度。如果将垃圾分类视为一种创新,垃圾分类政策应当致力于提高垃圾分类的相对优势、兼容性、易用性、可试验性与可观察性,从而促进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
1.2集体行动理论奥尔森假设集体成员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而理性人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他们在集体行动中会选择搭便车。除非这一集体的人数较少,或是存在外部力量强制执行,或是采用选择的激励,否则难以解决这一问题。选择性激励即根据对于公共利益所作出的贡献,给予集体成员相应大小的正向或负向激励。奥尔森认为即使选择性激励的机制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不一定能成功组织集体行动。
因为如果在规模较大的集体中推行选择性激励的机制,那么就不得不考虑收集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信息(例如个人的偏好),并对两种利益进行度量,这不仅实现难度大,且成本较高,再加卜奖惩制度的实施成本,最终可能会得不偿失。因此,在设计垃圾分类政策时,既要控制信息收集与利益度量成本,也要提高二者准确性,并以此为基础,兼顾不同地区的异质性,提出合理的选择性激励政策,从而促成垃圾分类这一集体行为的成功。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综述
2.1早期政策的发展与不足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就颁布了有关垃圾分类的政策。
例如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1993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提出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全国各城市需要逐步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制度。但早期的法律法规仅提出了进行垃圾分类的要求,并未提出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实施办法。此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在技术标准、设施完善、强制与激励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2.2垃圾分类标准的发展与不足 2000年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选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作为试点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正式进行垃圾分类的实践,推行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二分法。2009年住建部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要求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选择垃圾分类方法。例如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应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其中有害垃圾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地方上也因地制宜,纷纷提出了各自的分类标准。例如2005年常熟市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办法(暂行)》,提出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大件废弃物。
2009年,北京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大类可粗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2011年广州市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此后杭州等大部分城市也都采用了该分类法。 我国垃圾分类标准的优点在于在总框架下可以因地制宜,但同样也存在着同一地区标准更改频繁的缺点。例如上海市2000年将城市生活垃圾为有机垃圾、无机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2002年实行“一市两制”,在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和其他区域实行不同分类标准;2007年又将其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四类。2011年开始在居住区推进以“干湿分类”为基础的“2+X”模式。2014年这一模式又演化為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四分法。
3改进建议
3.1稳定垃圾分类标准以上海为首的一些城市由于垃圾处理终端的变化或国家政策的转变,垃圾分类标准不断变动,即使相同涵义的垃圾种类有时也会更换名称。垃圾分类标准的不稳定性严重阻碍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只有在未来的垃圾分类政策中将同一地区的垃圾分类标准固定下来,并使这一分类标准能够为居民所熟知,提高垃圾分类的兼容性与易用性,从而提高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的意愿,促进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即使由于同一地区的垃圾处理终端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而不得不改变垃圾分类标准,也应当在此时加大对于新垃圾分类标准的宣传力度,尽量减少改变化对于垃圾分类行为扩散的不利影响。 3.2 降低垃圾分类设施的区域不平衡尽管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的垃圾分类设施愈发完善,愈发细致与智能化,但不同地区间的垃圾分类设施水平差距较大,许多地区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仍然是二分垃圾捅。垃圾分类设施的落后降低了垃圾分类的相对优势、兼容性、易用性和可试验性,阻碍了垃圾分类行为的扩散。因此,垃圾分类设施较差的地区应当向垃圾分类设施完善的地区学习,严格按照当地垃圾分类标准建设分类设施,促进垃圾分类设施的智能化,配合垃圾分类激励政策的实施,降低垃圾分类设施的地区不平衡。
3.3完善选择性激励政策当前虽然许多城市已经开始推行垃圾分类的激励政策,但由于政策制定之前,政府对于居民所做的调研不足,对于居民的偏好、影响垃圾分类意愿的因素等相关信息知之甚少,所做的激励可能不足,或激励的种类不合适,从而导致激励政策的效果不佳。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在大规模集体中,只有用外界力量强制或进行选择性激励才有可能组织集体行动,而选择性激励必须依赖成本高昂的信息收集和利益度量。因此,政府应当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尽量收集居民偏好和垃圾分类意愿影响因素的相关信息,并据此提出合理的激励政策,有效地补充强制垃圾分类政策的不足,促进垃圾分类行为的普及。
4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义重大,既可以为城市居民的健康生活带来健康的城市环境,也可以推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所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联系现状,重点解决已经存在的分类问题,并从根源上把控;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应培养城市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充分调动城市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奉献力量;政府应完善垃圾分類配套设施和政策,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篇: 中小学德育现状及对策
摘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各种获得食品安全认证的食品正逐步成为百姓消费的热点。这些认证标识有何含义?又应如何解读?笔者对不同的认证进行了对比与介绍,以期帮助消费者提升对食品安全认证的相关认知。
关键词: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各种获得食品安全认证的食品正逐步成为百姓消费的热点。在商场、超市购买食品时,消费者经常会看到带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字样的标识。这些标识有着怎样的含义?又应如何区别?食品标签上写着“本企业通过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又是什么意思?对此,很多消费者存有疑惑,故笔者对这些疑问进行了逐一解读。
1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
以上三类产品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有着各自的定义,且使用不同的标志,也代表着不同的含义。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的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且产品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进行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哪个更好?
“无公害”是基本要求,“有机”是最高层次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安全食品,而安全也是这三类食品突出的特性,它们从种植、收获到加工生产、运输及贮藏过程都采用了无污染的工艺技术,从而保障了食品安全。这三类产品都通过了专门机构的认证,有与自身特有名称相配套的特殊标志,对产品生产的环境条件、过程控制、技术要求、最終产品安全质量都配有一套相应的标准。
如果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置于一个金字塔内,则无公害农产品处于最底层,中间层次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则是位于最高层次的产品。也可以这样理解——无公害农产品是基础地位,绿色食品处于发展地位,而有机食品则处于理想地位。
虽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通过了认证,但采用的标准不同,技术要求也不同——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合理使用化学合成物,绿色食品对用量和残留量的规定通常比无公害食品的标准更为严格,而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显然,这三类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的技术难度和要求是从低到高的排序,其中有机食品的要求最高。
鉴于此,三类产品的价格也就分出了高下。无公害农产品以初级农产品为主,其产品价格略高于一般农产品;绿色食品中有约70%为加工产品,约30%为初级农产品,因此绿色食品的价格比普通食品高10%~20%;有机食品以初级农产品为主,但有机食品的价格高于一般农产品50%甚至几倍。这也是消费者通常在超市看到一把普通菜心7~8元,而有机的菜心则15~20元,普通大米的价格在5元左右,而有机大米的销售价格则达20元/斤的原因。
3食品标签上声称企业通过HACCP、ISO22000体系认证是什么含义?
HACCP、ISO22000体系认证是企业依据相应标准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所获得的相关标识。
通常来说,超市食品标签上粘贴的认证标识种类并不限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三类,消费者注意到有些食品标签上还注有“本企业通过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字样,这又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具体含义呢?
HACCP是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的英文缩写,中文名称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它是一种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方法,也是一项确保食品生产过程及供应链免受生物、化学和物理性危害污染的安全管理工具。HACCP管理体系能够对显著危害进行鉴别、评定、控制,是食品安全预防体系,但并不意味着零风险。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的适用于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该标准包含HACCP原理,在整合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扩展和提升,使其成为一个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能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并可以更好地与质量等其他管理体系整合。
企业通过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表明食品企业按这两大标准建立了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链中的危害进行了识别和控制,在良好操作规范、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关键控制点监控等方面有更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同时获得了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与产品认证不同的是,HACCP与ISO22000认证属于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而不是对产品的认证,企业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只能在产品包装上用文字表述本企业通过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代表企业在管理上采用了先进标准,运用了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除上述各类食品认证外,超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还有SC开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又是什么?区别于上述认证,该许可证是政府强制性的食品生产市场准入要求,适用于加工食品,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也就是说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上是对消费者常见的食品安全认证信息的粗略解读,希望能为百姓的食品采购提供帮助,帮助百姓明白消费,安全购物。
参考文献:
[1]吕玉莲,《我国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与无公害食品发展特点、认证以及建议探讨》(农技服务2017.8).
[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2016.5).
[3]刘竣岐,《有机食品与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之间的区别》(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7).